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1)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2)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3)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4)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