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在劳动合同法那一条

待岗在劳动合同法那一条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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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停职待岗有哪些规定


1、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2、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3、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4、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6、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