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本息清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执行款本息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