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案件经过仲裁之后就要严格按照仲裁结果执行,但是当外国仲裁裁决来到中国是否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不仅是我国,其实国际上就明确规定了各国可以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另外,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证明:(1)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裁决事项;(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