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0)》 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