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新大洲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额各是怎样的?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条款是这样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二)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三)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四)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五)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