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

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
咨询下关于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条件是什么
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客观方面认定) 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体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把握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据现行司法解释而言,应包括下列情形:首先是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其次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第三是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普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不包括《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所谓“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者勒索财物收取财物。需要注意的是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被动的非法接受对方给付自己的财物,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了承诺、实施及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上述一个阶段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数额较大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没有对数额做出规定,但根据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为财物,这里既包括金钱,也包括物品。但进一步明确规定,有法可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对以交易形式受贿、收受干股受贿、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以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啊委托理财的名义受贿、以赌博形式受贿等新型的受贿罪如何计算犯罪数额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