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伤残鉴定在哪里 工伤伤残在统筹地区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公司职工和近亲属向统筹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足足专家组进行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