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欠债谁来还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一对夫妻向另一对夫妻借款150万元,长期不还被告上法庭,结果,在借款期间欠债人离婚,女方声称150万债务与她无关。法院判决,150万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还不了,妻子承担连带责任。该武汉债务案中杨先生和汪女士是对夫妻,黄陂人,与李某、张某夫妻俩是好朋友,2008年4月1日,李某、张某夫妻向杨先生和汪女士夫妇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08年11月1日前归还。但到期后,李某、张某夫妻到期没有按时还款。2011年11月,李某再次出具书面承诺,当年12月份开始以开办的汽修厂租金偿还借款,但这同样是一张“空头支票”。无奈之下,杨先生与汪女士夫妻将李某、张某夫妻告上法庭索要150万元及利息。该武汉债务案中李某的妻子张某称,她和李某实际上已于2010年7月份离婚,两人离婚时有个约定:原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她本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该武汉债务案中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张某夫妻俩离婚属实,但李某和张某“夫妻俩”的借款债权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的约定,只能约束两被告,不能对抗第三人。
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都有偿还义务,通常各自承担一半债务;
2、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的约定有效,但效力只限于男女双方之间,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更不能以有上述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3、如果其中一方偿还了全部债务,事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