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建筑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效吗

1.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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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验范围对外以自己或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事先未经总公司授权,但事后经总公司追认的,也应属有效。

3.分公司经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高院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