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认为自己确实遭受到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