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典型的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同意离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就算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也不应当用调解结案,但可在判决书中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