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案件如何审理

刑事抗诉案件如何审理
律师解析: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
1、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一般是一个月时间做出是否再审的决定,受理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3、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