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析: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生产假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或在制成成品药时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或者印制假药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即构成生产假药罪,应予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