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能同时履行义务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在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发现其不想履行义务的时候,此时履行义务的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由于很多朋友反映不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所以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只有当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消灭。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逾期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因其与原合同仍有牵连关系,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仍然存在。对于那些虽然不是因双务合同所发生的债务,但只要其相互之间具有牵连性,应允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财产的返还等问题的处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均有要求对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权利。再如房客对承租房有优先购买权,这与房主要求房客腾出而另卖给第三者之间有牵连,故应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与货款支付之间,也应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问题上有履行之牵连,也应适用同时履行之抗辩权。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无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

即按合同约定,相对方应当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双方须有同时履行合同的约定。但如果相对人逾期履行合同,则可能使原合同约定无同时履行合同抗辩权的当事人获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一份需方自提货的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需方应于某月一日提货,某月五日付款。因需方超过该月五日后才提货,供方则因此获得要求需方在提货时结清货款的同时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未为履行或未为履行之提出的行为

该履行必须是合同规定的主要履约部分。对合同次要部分的违反,不能作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但如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应另行对待。如购销合同中的交货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供方抗辩交付的理由。但若供方是为了清仓之目的,以低廉的价格推销商品,而要求需方自提时,如需方提货后不运走则有悖供方清仓之原意,所以供方可要求需方提走货物以作为交付的抗辩,即供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相对人仅为部分履行,则本方提出对未履约部分有抗辩权应予准许,即享有部分履行抗辩权,亦称不完全履行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即如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时,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可归责事由造成一方给付不能而成为损害赔偿之债或瑕疵物补全之债时,他方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法律法规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该条法规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何行使未作规定。从法理上讲,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而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在一方当事人未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并未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顺序做出说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只有在满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法律法规并未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顺序做出明确性规定,也即双方当事人都在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的任何时间内都可一行使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