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直行汽車轉彎撞如何定責?

一、電動車直行汽車轉彎撞如何定責?

電動車直行汽車轉彎撞如何定責?

(一)如果是電動自行車,機動車全責,電瓶車不需要賠償。

以下為相關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二)如果是電動摩托車,摩托車全責。以下為相關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2款“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前車轉彎、行經交叉路口的。”

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

(三)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車的判斷,以時速20公里、50公里為界限。

1、最高時速超過50公里的,且整車質量大於40公斤的,必定屬於摩托車。

2、最高時速低於20公里的,且整車質量小於40公斤的,屬於電動自行車。

3、最高時速20-50之間的,屬於爭議區。看交警的判斷。

二、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隨着近幾年中,我們國家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購置汽車,那麼在駕駛車輛時因為駕駛員的違規駕駛也會時常發生交通事故,那麼交警部門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定責,在確定完交通事故責任方後,也是需要責任方進行賠付相應的醫療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