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事故車輛共有人如何承擔責任

車輛承包租賃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業主和承租人共同承擔責任。這是由於合同的關係,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變化,車輛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車主也是車輛經營的受益人。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未經業主同意,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轉包、轉租或者借款的,承租人和第三人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發生事故車輛共有人如何承擔責任

具體規定如下:

1、在租賃或借款的情況下,只要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首先承擔保險範圍內的賠償責任,缺點由司機,車主和經理承擔。誰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輛所有者對故障負責,並且作者認為故障責任應該是一種責任。但是,應嚴格控制機動車車主的故障內容。也就是説,每個人都應該做必要的審查工作,例如司機是否具有駕駛能力,車輛的狀況是否隱藏。貸款和租賃兩種情況下,機動車車主的故障標準應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租賃是支付的,注意義務應高於貸款的情況。在租賃的情況下,出租人通常是出租車公司,更專業,因此風險和事故預防能力更強,而借款則不同。

2、在隸屬關係方面。法律解釋[2012]19號明確規定,關聯人與關聯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條從事公路運輸的機動車以隸屬關係形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機動車一方負責。當事人要求關聯人與關聯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盜竊、搶劫等情況迫使車主失去對車輛的控制的,盜竊、搶劫車輛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2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在車輛被盜、搶劫或扣押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盜竊、搶劫或搶奪車輛的行為人通過犯罪行為將車輛從車主或使用者的控制下移除,此時,行為人控制車輛的操作,完全控制車輛的經營利益。車輛的車主或使用者無法享受車輛的經營利益,甚至喪失了對車輛的間接控制權。在交通事故中,與交通事故沒有關係,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盜竊、搶奪和搶劫的行為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未經許可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首先考慮擅自駕駛人與車主的關係,並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司機與車主有一定的關係,如單位工作人員未經許可駕駛單位車輛,或未經授權駕駛僱主車輛的員工。在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造成損壞,但未經授權駕駛。一個人不負責履行其職責或工作,但其僱主或工作單位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因為,在外部表現方面,員工或員工駕駛車輛的行為和履行職責相似。同時,僱主或單位也應負責車輛管理和員工或員工的管理。此時,僱主或單位負責相應的過錯責任,而不是履行職責或就業活動時的無過錯責任。

(2)凡車輛與車主的合法管有分開,而另一人未經授權而駕駛,例如在車輛修理或收費車輛存放時,車主與車主的管有分開,而其他人未經授權而駕駛,則車主無須就以下事宜負上法律責任:獎懲。

(3)未經許可,擅自駕駛車輛的,與另一人無部屬關係,如就業、勞動,但不屬於盜竊、搶劫的,例如,該名未經許可的司機此時是車主的家庭成員、同事等,車輛的車主或使用者因未獲授權駕駛人的行為而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權,而非因其在出租或借出車輛時的意願而失去控制,但從車主應同意該駕駛行為的事實可推斷,該未獲授權的司機此時須為該車輛的實際管理人。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未經許可的駕駛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輛的車主或者使用者與他人擅自駕駛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此時的過失程度應當遠遠高於車輛租賃,貸款給其過失識別要求。

5、業主、經理和司機對非法行為負有連帶責任,如卡套、裝配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裝配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變賣或者達到報廢標準,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出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第五條因持牌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當事人要求領有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持牌機動車輛的車主或經理須與領有牌照汽車的車主或經理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其他依法禁止的機動車多次被轉移並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要求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