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交通事故同等責任 可以行使代位求償麼?

我國規定交通事故同等責任 可以行使代位求償麼?

除了天氣原因導致的沒有辦法避免的交通事故以外,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的發生絕對都不是偶然的,有些交通事故當中就是因為雙方都有嚴重的違章行為,而且經過工作人員的界定在此次交通事故當中各方是負有同等責任的。面對這種狀況很多人都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國規定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可以行使代位求償麼?

一、我國規定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可以行使代位求償麼?

代為追償權利與是否主次責無關,與責任人是否願意授權有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代位求償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其宗旨是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同時,也不至於由於保險賠付而使被保險人過分受益。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三、交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如何處理?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情況下,可採取如下程序:

(一)責任方分別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現場定損,賠償方式為自賠;

(二)保險公司現場勘驗定損後,110報警去所屬交通隊;

(三)由交通隊出具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憑事故認定書和保險公司的勘驗定損單據自己修車,自己理賠;

注:若保險公司建議直接去快速中心處理的,可選擇第一處理方式。

首先大家還是應該具體的針對所謂的代位求償權的概念進行一個詳細的瞭解,我國保險法當中規定的代位求償權跟責任的主次根本就沒有任何的關係,所以一般交通事故如果是負同等的責任的話,是不能夠行使代位求償的,雙方可以對交通事故當中造成的損失選擇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