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出租後轉讓怎麼處理
房屋出租期間,出租人轉讓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不購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轉移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適用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這是基於物權優先於債權的規則確定的原則。
因為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基於物權所生的優先權,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基於債權而生,物權優先於債權,自然得出這個結論。
這在理論上叫做優先購買權的競合或者競存,基於物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優先基於債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
2、房屋賣給出租人的近親屬出租人如果將租賃房屋出賣給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基於近親屬的親情關係,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這就是説,出租人的近親屬也享有優先購買權,並且這個優先購買權比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更優先,可以對抗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值得研究的是,這種基於親屬關係發生的優先購買權,是不是一個新的優先購買權,產生這種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基礎是什麼
3、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對承租人已經履行告知義務,如果承租人在15日內沒有明確表示願意購買的,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對此,當然不得再主張優先購買權。
15日是個不變期限,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必須在15日內表示態度,沒有明確表示的,就視為放棄權利。
4、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房屋所有權如果購買租賃房屋的第三人是出於善意,並且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就構成善意取得。
第三人出於善意對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知情,就是善意,構成善意取得,就即時取得所有權。
承租人再主張優先購買權,就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法即時取得的所有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在租賃期內的,出租人出售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承租人不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轉移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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