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是否必須竣工驗收?

商品房交付是買賣雙方的一種民事行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開發商和購房者都將交房條件約定為“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對於“竣工驗收”的具體實施建設部頒行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規定得非常清楚: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時還規定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只要在建設單位的主持下,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認可,就可以認定為竣工驗收合格,就達到了購房者約定的交付條件。至於竣工驗收備案,那是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單位實施管理的一種行政行為,與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的民事行為是毫不相干的。也就是説,只要商品房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並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商品房交付的強制性規定,比如人防、消防、規劃、環保等專項驗收必須通過,那麼即使沒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也可以交房。事實上,從前文列舉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律法規僅僅規定,商品房交付必須“經驗收合格”,但並沒有明確商品房必須“經驗收合格並備案“才能交付,或者説必須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才符合交房條件。實踐中,商品房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房屋交付是否必須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