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市不同縣用辦居住證嗎

如果屬於地區市下轄的縣級市,則不需要辦理居住證户口在同一個市不同區能辦暫住證的。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同市不同縣用辦居住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