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獨資企業清算組怎樣組成

法人獨資企業清算組怎樣組成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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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的組成方式


首先,不管對公司的股東還是公司的債權人來説,二者的利益是對立的,股東渴望減少債務,增加自身股權的受償力度,而債權人則希望能使自身的權利獲得充分保護,應在二者中尋找平衡點。

其次,二者之間存在共同利益,即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司資產、最大限度地變現公司資產。在考慮到以上根本利益時,對清算組的基本要求是:能獨立於公司股東和債權人而保持中立;能忠實地履行義務並接受監督;能迅速有效地開展各項清算工作。

筆者認為,公司被強制清算可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開始。因為清算工作不是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資產不進行清算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債權人和股東民事合法權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債權人和股東都能獲知,賦予他們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途徑是必要也是可行的。在過去債權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中,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時,其主管機關會被通知參加訴訟並被判令成立清算組清算債務。當公司沒有主管機關時,清算組便無法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接受人民法院報採訪時説: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實踐中,由控股股東進行清算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控股本身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控股股東名下的股份不一定必須達到50%以上,在現代公司體制下,由於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張,股東掌握的股份比例越來越小,控股權可能掌握在二個以上的股東中,也可能根本沒有控股股東,所以控股股東常常很難確定,法院只能在無充分證據的情形下一廂情願地推定某個或數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控股股東,這造成司法上的不嚴肅和任意性,易形成司法專橫的印象。另外,這種作法也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所以,筆者認為根本之計在於修改公司法對清算組成立方式的規定。

確認債權人和股東對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權可以避免一個現象,就是公司不會再因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而長期處於主體資格喪失、卻不進行清算的情形,以及公司的實際管領人借雞生蛋、金蟬脱殼、轉移資產、不履行保管義務等行為。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債權人和股東的此項權利必須是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生效後才被賦予,未生效前,權能不應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