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五章

新婚姻法第五章
婚姻法 第五條如何理解

新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釋義】 本條是關於結婚自願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上的具體體現。該規定的核心是,男女雙方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應當由當事者本人決定。它包括二層含義:第一,應當是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婚姻應以互愛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成婚。第二,應當是當事人自願,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採用包辦、買賣等方式強迫男女雙方結為夫妻。結婚是男女之間以建立家庭、互為配偶為目的的兩性結合,這種結合從本質上講,是以愛情為基礎的,而愛情只能產生於當事人自身,其他人決定男女情感的命運是違背婚姻本質的。當然,法律要求本人自願,並不排斥男女雙方就個人的婚事徵求父母、親友的意見,也不排斥父母、親友等第三者出於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對他們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