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合夥企業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合夥企業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5、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後分配完結後,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