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財產的認定繼承

無主財產的認定繼承
無主財產的認定繼承

關於無主財產的認定繼承的問題應具備如下條件:
1.被認定的無主財產,以有形財產為限。無形財產或精神財富,不屬於認定無主財產的範圍。
2.財產所有人確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誰是財產所有人的,權利的歸屬問題無法確定,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解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財產無主的情形有:
第一,財產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誰是所有人無法確定的;
第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
第三,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經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公告滿6個月無人認領的;
第四,無人繼承的財產,即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或者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其遺產因無人繼承而變成無主財產。
3.財產的所有人不明或者失去所有人的狀態持續一定期間,不滿法定期間的,即使所有人已消失或不明的,也不能申請認定為無主財產。
4.須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然後由法院審理認定。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財產的種類、數量、形狀、所在地以及請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法院不得以職權認定財產無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資格作為申請人。一切公民、法人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他組織發現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都有權提出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法院不得在無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認定財產無主。
5.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由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便於該法院調查事實,對財產作出臨時性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