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個人應付的責任

合夥人個人應付的責任
合夥人個人應付的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並且對退還前產生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