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判幾年?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判幾年?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判幾年?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的既遂處罰標準如下:
    1、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