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

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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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

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是指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由於一方行為致使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歸於消滅的法律制度。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這種情況下,雙方應協商對扶養人的補償事項作出合理的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於遺囑繼承人。希望對你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的情況有哪些的問題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