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滯納金;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有關可以税前扣除的項目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項目在法律上是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是可以向税務部門諮詢處理的,避免出現税費申報錯誤的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來進行處理。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滯納金;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有關可以税前扣除的項目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項目在法律上是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是可以向税務部門諮詢處理的,避免出現税費申報錯誤的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