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案檢察院辦案程序

受賄案檢察院辦案程序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檢察院辦理受賄案,起訴至程序問題。

一、自偵案件偵查終結應當在審查起訴之前;二、起訴(6月18日)後標誌審查起訴階段結束,之後為審判階段;審判階段如果不退查、法院沒有要求補充相關材料,一般不會有新的證據出現;如果有上述情況出現,法院一般會通知辯護人查閲,或通過開庭的方式解決!所以,即使6月18日以後有相關證據出現,不能説明有合謀。因為,在此期間,法院也可收取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證據,你不能據此認定法院與辯護人、被告人有合謀。因為,不管誰提供的證據,都要通過庭審,進行質證,被法院採信以後,才能做為定案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