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請再審訴狀,怎麼規定的

民事申請再審訴狀,怎麼規定的
民事申請再審訴狀,怎麼規定的
(一)申請再審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四)具體的再審請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狀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