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仲裁法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