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人身損害定作人的責任

承攬合同人身損害定作人的責任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負有哪些主要義務
依《合同法》第256條第1款規定,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負有以下主要義務:1、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符合約定數量和質量的材料。該材料主要指承攬工作所必須的原材料,如製作傢俱的木材,製作衣服的布料等。2、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補齊或者更換原材料使其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因定作人遲延補齊、更換的,工期順延;定作人未採取措施補齊、更換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由定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