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股東未出資的認定

針對股東未出資的認定
針對股東未出資的認定
對股東未出資的認定,主要是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已經出資。具體內容是,通常要求股東或公司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出資已經到位,若無法提供有關的證據,則認定為未實際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