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多長時間可以放人

拘留多長時間可以放人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沒被批捕多長時間可以放人

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放人,所謂立即就是當日,最遲不能超過次日。拘留和逮捕這是有着本質上的區別的,公安機關決定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話,是有着嚴格的辦案程序的,一般會向我國人民檢察院提交出申請逮捕的呈請書,取得逮捕證以後再實施逮捕,但是人民檢察院不一定會對所有的情況都批捕的。

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3、由此可見,人民檢察院做出不批不批准逮捕決定的:

1)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2)對於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