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受案

行政複議受案
税收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