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分紅股東税收

合資企業分紅股東税收
合資企業分紅股東税收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也就是説,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税,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税後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則要按税率差補税。

但在2008年以後,即使企業分配的税後利潤是屬於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規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補税。

一般來説,對於企業來講要想把錢發到個人股東身上主要有三種常見方式:

1、分紅是回報股東的主要方式,但對自然人股東來説,一旦分紅,依據現行税法就必須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税

2、以工資或年終獎方式,但要按照累進的個人所得税税率(3%~45%)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税。

3、公司以借支的形式借給員工用,但這種雖然不用交税但每年還要還舊借新一次操作麻煩,其致命缺點是無法完成物權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