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既是期待權又是既得權

繼承權既是期待權又是既得權
探視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權利可以拋棄,而義務必須履行。作為享有探視權的父母是不能拋棄探視權的,探視權性質與監護權相同,既為權利又為義務。因此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阻礙探望就構成侵權;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責,同樣違法。探視權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發展,從而有利於其成長,並解決離婚後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關係的融洽發展,這是我國婚姻法中明確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子女與父母的交流,是雙方親情的需要,也是子女能健康成長的關鍵。因此為了子女的利益,在未成年子女提出要求時,未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無特殊理由不能拒絕履行探望之責,同時,探視權只有中止的情形,不能放棄,義務是探視權中的應有之義。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促進父母子女關係的融洽,為了維繫父母子女之間的感情,促使父或母關心子女成長,應該賦子非直接撫養方行使探視權。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探視權的法律性質,它其實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也就是説作為權利,他是可以拋棄的,但是作為一種義務,必須要得到旅行。除此之外,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