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謠言刑事責任

轉發謠言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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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謠言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按照誹謗罪來進行一個處理,通常情況下,如果構成刑法當中246條規定的誹謗罪,那麼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就警示,我們不能夠隨意的在公眾的場合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栽贓陷害,侮辱抹黑,無中生有,惡意誹謗,向來為人所不齒,非君子之行而小人之樂也,而且這不僅是道德所不容,法律也不許。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由此可見,網絡發表言論雖自由,但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照樣要受法律監管,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否則將為自己的不當言行付出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