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適用人員

監視居住的適用人員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監視居住的適用人員包括哪些

凡具有下列八種情況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八)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可見,凡是可以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必定也可以監視居住,但是不是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列八種情況之一,便可以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中隨意選用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