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個人名義以家庭日常生活為由向債權人所借的債務(比如:吃飯、租房、看病、供孩子上學、供房等支出),債權人至法院以債務共同債務起訴夫妻配偶雙方,法院應予受理。
此時,債權人所出具借條上的借款用途應註明用於債務人家庭日常生活,而且借款金額也應與債務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相匹配。
針對超出債務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堅持以夫妻債務為由要求未舉債一方共同承擔,法院將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