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通過認定的農機鑑定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農機化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農機鑑定工作總結。
第十六條 通過認定的農機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機化主管部門取消相應的鑑定能力認定:
(一)不按規定進行鑑定、偽造鑑定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認定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三)連續兩年未按時報送年度農機鑑定工作總結的;
(四)申請終止的;
(五)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鑑定能力認定的農機鑑定機構,三年後方可申請重新認定。
第十七條 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批准、變更和取消農機鑑定機構鑑定能力的認定。
規定了農業機械司法鑑定機構的認定內容以及對這個農業機械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在這裏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國關於鑑定機構的法律規定還有許多,也是需要遵循的。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可以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