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同法 構成違約的條件

中國合同法 構成違約的條件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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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96條


對行使合同解除權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正是這一條看似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己具備了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權,未履行通知程序,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對於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持,存在不同的認識。有些法官認為只要當事人具備了合同解除權,可以直接判決解除合同;有些法官認為,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以向對方發出通知的方式進行,不能直接由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即使當事人履行了通知程序,合同已經解除,法院可以確認合同解除的後果,也無需判決解除合同。換言之,法院並無判決解除合同的權力,只有對合同是否解除予以確認的權力。因此,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將面臨超越職權的困境。

綜上所述,終止合同訴訟申請成功後便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關係也是終止合同訴訟的有效途徑。合同中所有相關雙方的利益都將不會起效。在這之前,提出訴訟請求時應該提前通知對方才能解除合同,嚴格按準法律程序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