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應當在什麼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宗教活動應當在什麼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宗教活動應當在什麼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1、按照《宗教事務條例》中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2、第二十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佈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