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管制刑罰是怎麼進行的

執行管制刑罰是怎麼進行的
執行管制刑罰是怎麼進行的
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由人民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的刑事處罰,是刑罰主刑中量刑最輕的一種。
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依法執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三年。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根據上述規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判處,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λ或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