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解釋重要規定有哪些

最高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解釋重要規定有哪些
最高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解釋重要規定有哪些
對於最高法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規定有哪些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1、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

將本犯罪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嚴重,在許多情況下,由工會、婦聯等羣眾組織或有關的第三者進行協商解決,會收到較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大多有親屬關係,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幹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訴。

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則不在此限,對此人民檢察院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

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過程中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與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

故意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與自殺身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都不能認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