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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
分類:
法律
閲讀(2.62W)
民法
總則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
户籍
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標籤:
第二十五條
民法通則
合同事務
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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