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逃逸的責任認定

肇事司機逃逸的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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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依法可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逃逸,肇事逃逸負全責是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肇事後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它的前提是使事故無法認定的,才負全責。

因此,不能生搬法律條文的規定;另,根據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在司機自首的情況下(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自首,只要自首後能如實交待案件事實,都可以認定自首),交警根據事故現場與當事人的交待作出的責任認定,可以作為證據的;你們如果能夠提出相反證據證明是司機負全責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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