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認定是什麼

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認定是什麼
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認定是什麼
信用證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證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信用證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證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證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