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據的種類包含哪些

離婚證據的種類包含哪些
離婚證據的種類包含哪些
離婚證據是可以證明離婚案件事實的依據。離婚證據主要包括房產證等書證,鄰居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一共分七種: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
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7、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 當事人的陳述;
(二) 書證;
(三) 物證;
(四) 視聽資料;
(五) 電子數據;
(六) 證人證言;
(七) 鑑定意見;
(八) 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